学会章程
经2019年8月民政部核准
事务号:1H02190423100000100113
中国造纸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造纸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the Paper Industry,缩写:CTAP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制浆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制浆造纸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制浆造纸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团结、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倡导科学诚信、道德自律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维护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造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造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造纸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造纸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加快我国造纸工业全面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制浆造纸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造纸科技、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及其它资料文集;
(三)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和承担技术标准制定;
(四)普及制浆造纸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培养专业人才;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及展示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八)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从事制浆造纸及其相关工作并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
2.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能手;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专业知识的各级领导干部。
(二)高级会员:取得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会龄在两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专业领域有积极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
2.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及学术著作;
3.曾获得省(部委)科技奖项;
4.担任本会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省级造纸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5.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并取得一定业绩。对造纸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可破格吸收。
(三)学生会员:大专院校造纸及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
(四)单位会员:依法登记的制浆造纸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设备制造以及关联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1年不缴纳会费且经提示后1年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学术成就或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制定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3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